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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理被控犯走私普通货物,律师成功辩护认定为从犯被判缓刑!

来源:优辩刑事辩护网  作者:唐文聪律师  时间:2013-06-10

本案是海关总署督办的金属硅走私专案,涉案金属硅走私数量约3万吨,案值4亿多元,偷逃税款550万元,经办机构黄埔海关曾兵分多路,先后奔赴厦门、上海、北京、天津、大连、宁波、武汉等地取证,《广州日报》、《信息时报》、《法制日报》、《法制网》、《大洋网》、《人民网》、《南方网》、《凤凰网》等新闻媒体均进行了报道。本案同时也是单位犯罪案件,优辩网唐文聪律师作为案件被告人(唯一一个自然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全程提供了法律帮助及辩护服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厦门卓信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行公司)、厦门德盛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源公司)系从事金属硅出口为主的企业,与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实业公司)、香港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集团公司)等多家香港公司名义上各自独立,实为同一套人员,由吕某(另案处理)负责这几家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单位卓信行公司、德盛源公司由吕某和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王某等人在国内采购金属硅后再与国外客户签订销售金属硅合同。为少缴关税,牟取非法利益,吕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单证员候某(另案处理)等人隐瞒真实成效合同、价格,将价格调低另制作一套虚假报关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数据以被告单位卓信行公司、德盛源公司名义向海关低报出口金属硅,再利用香港实业公司、香港集团公司等多有家香港公司收汇。
 
经查,2008年至2010年4月间,被告单位卓信行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出口金属硅171票共计13023.48吨,价值人民币16010750.48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743209.71元。被告单位卓信行公司案发前已自行补税18票人民币300153.21元。被告单位德盛行公司案发前已自行被税18票人民币300153.21元。被告单位德盛源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出口金属硅30票共计1950吨,价值人民币21997614.3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0396.20元。
 
被告人王某参与被告单位卓信行公司、德盛源公司走私出口金属硅156票共计11461.98吨,价值人民币142556998.24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772315.56元,被告单位卓信行公司案发前已自行被税16票人民币299729.3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卓信行公司、德盛源公司、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法走私出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唐文聪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王某是受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的指使,而参与了被告单位走私犯罪,在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但公诉机关未予采纳唐律师的辩护意见。案件提起公诉后审理过程中,唐文聪律师再次向法院提出被告人王某为从犯且一直供认罪行,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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