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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人被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7-02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审结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
       2021年4月21日16时许,靖州县XX局根据报案线索,经对靖州县国际商贸城极光传媒店进行搜查,搜查出被告人黄某持有的15张银行卡,分别是卢某2的银行卡4张、广州毒品犯罪律师张先怡的银行卡3张、卢思友的银行卡2张、胡单单的银行卡1张、潘某某的银行卡1张、卢某1(黄某的妻子)的银行卡1张、舒某某的银行卡1张、黄某的银行卡2张。经核查: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银行卡12张。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被靖州县XX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违反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12张,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某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法院予以采纳。广州职务犯罪律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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