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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7-22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审结一宗合同诈骗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9月8日,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1联系,谎称欲将伊某今典纯牛奶以每提41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张某1,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000元,双方约定供货方式为自提,提货地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仓库内,运输司机由被害人从某三方平台选定。同年9月9日11时许,珠海刑事律师在剑兰路仓库内6600提伊某今典纯牛奶被装车后,被害人张某1在鞍山市立山区自己家中将6600提伊某今典牛奶货款人民币267600元通过手机电子银行分6笔转账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在收到货款后告知剑兰路仓库牛奶供应商葛某、杨某买货人未付货款,将牛奶追回以至仓库,造成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共计268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项辩解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深圳刑事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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