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优辩网-铂虎刑事律师辩护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最新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非法经营罪的特征和抢劫罪的既遂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1-11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广州刑事律师排名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

  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广州刑事资深律师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但是,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者始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应当考虑经济衡量标准。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有五种观点:。

  1,财产取得论或财产控制论,指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为标志。

  2,人身侵犯论,指以行为人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为标志。

  3,结合犯与非结合犯论,广州刑事律师电话指以是否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掌握不同的区分标准,对结合犯,不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反之则否。

  4,一般情节和加重情节区别论,指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严重情节或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行为,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5,基本构成和结果加重构成区别论,指刑法中抢劫罪前半段是基本构成,因此以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而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实践部门及理论界持第五种观点居多。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