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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事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您或您的亲友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怎么办?您或您所在的单位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怎么办?我们可以举起法律武器,依法提出刑事控告。您只须委托YES刑事辩护网的律师团队,对侵犯您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通过YES刑辩律师的专业知识为您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以保障您的合法权利。


1、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怎么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由此可见,当您或者您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您都可以依法提出刑事控告。您只须委托YES刑事辩护网的专业律师,对侵犯您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系统整理,撰写《刑事控告书》,以最有力的事实和证据,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惩处,保障您的权利。


2、控告、举报、报案的区别?
报案是指发现犯罪事实的人或者单位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通常在报案时报案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报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报案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本身就是被害人,典型的如盗窃案中,被盗者发现失窃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一种是报案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比如某一路人发现一具尸体后向公安机关报告。
控告则特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受害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控告内容较详细,一般都会涉及事实和行为人的情况。也就是说,首先,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其次是有明确的指控对象。
举报一般是举报人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渎职行为和行为人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举报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 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


3、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控告和诬告的区别?诬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诬告”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和证据,并以此借题发挥,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5、哪些人有刑事控告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6、控告后公安局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规定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7、诉讼参与人对不当侦查措施的申诉、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8、律师如何为被告人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