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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8-21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审结一宗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件。
       被告人黄某为玉湛高速公路施工队的打石工人。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为凿开工地上的坚硬石头,于是向施工工地的负责人姚某(未归案)提议,由工地出钱购买炸药回来炸开石头。姚某同意后,被告人黄某便联系揭某(另案处理)购买炸药,购买价格为140元每公斤。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分两次向揭某购买回25公斤炸药用于炸石(分别购买10公斤和15公斤)。广州缓刑律师2019年12月6日,公安人员在廉江市***************工地处将准备用炸药炸石的被告人黄某抓获,并在现场扣押到一小桶疑似爆炸物。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的疑似爆炸物净重1070.505克,为烟火药,属于爆炸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烟火药15千克以上为“情节严重”;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黄某非法购买烟火药25千克,属情节严重。但其为筑路需要而非法买卖爆炸物,且无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不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广州经济犯罪律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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