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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8-20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审结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经人推荐成为浙江万银公司中佳易购平台武冈地区的区域经理。2016年10月,刘某在武冈成立中佳易购装修公司,通过朋友介绍、主动发公司传单宣传等多种方式推广中佳易购平台,该平台主要采用消费返利模式,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消费者和商家分别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及商家,会员在商家消费后,商家将一部分交易资金交给平台作为保证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平台分300天将保证金返还给商家,分500天赠送会员保证金3倍积分,积分可以在加盟商家处使用,1积分相当于人民币1元,平台的区域经理可以得到该区域保证金9.375%的提成。2017年8月,该平台关闭无法提现。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刘某代理的中佳易购平台在武冈向王某、唐某、兰某、刘某1、刘某2、周某、李某、肖某、杨某、戴某、林某等12人非法吸收资金1412095元,平台关闭后造成损失808108元,刘某从中获取提成62585.4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浙江万银公司通过中佳易购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提成,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刘某的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予以减轻处罚。广州取保候审律师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自动投案,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主动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现又取得了大部分集资参加人的谅解,且监管条件较好,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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