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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自首,行为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8-19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
       被告人尹某系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的京东亚洲一号库一期仓库拣货员。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尹某在备件库员工通道内,乘人不备将储物架上的被害人吴某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和被害人张某的一部苹果XR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93元。二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后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尹某有作案嫌疑,广州刑案律师在与公司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27日报警。同月30日,尹某家属代为赔偿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尹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12月31日,尹某在其母周秋枝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同日,尹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刑事诉讼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判决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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