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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车盗窃,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10-09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
       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湘潭县阳光宝贝摄影店门口,拉开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斯柯达牌轿车副驾驶室车门,盗走车内现金2600元。广州刑事律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盗窃被害人的财产,应当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广州市刑事律师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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