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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30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审结一宗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胡某在西院邻居刘某家与刘某的男友赵某等人玩牌时,被刘某掀翻纸牌,胡某遂对刘某产生不满。
       2020年2月29日上午9时许,胡某来到刘某家,见赵某正在与他人玩牌,便将纸牌掀翻进而与赵某互相撕扯,赵某的衣领被扯坏,而后胡某返回家中。当日10时许,刘某回到家中得知此事,便出门欲找胡某理论,见胡某正坐在其自家门口的石墩上,双方见面后遂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捡起地上的水泥石块,击打刘某头面部,致刘某面部受伤,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左眶上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额部弧形瘢痕2.4厘米,构成轻微伤;左顶部瘢痕1.4厘米,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互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及两处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广州缓刑律师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案件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构成自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案件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持械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除造成一处轻伤二级以外,还造成两处轻微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案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在审判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属新增的法定从轻情节,经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和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轻制度,量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因本案系纠纷双方持续矛盾进而激化所致,广州经济犯罪律师故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全部合理经济损失15,048.85元,被告人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48.85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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