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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11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
       2020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见邻居李某家中无人,遂电话联系到开锁师傅刘某,冒充房主让刘某将李某家门打开。胡某进入李某家后,盗得被害人郑某一个重约40.47克的黄金手镯及24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价值15791元。广州缓刑律师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广州经济犯罪律师被告人胡某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范围内,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在其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人胡某判处刑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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