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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电动车,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10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窜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街131-3号私房处,将被害人苏某1停放在该院内的一辆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2020年4月30日21时许,顾某窜至邾城街南安国际小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黑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同年5月11日20时许,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顾某窜至邾城街龙城华庭小区5栋1单元处,将被害人蔡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58元、1452元、575元,共计人民币4185元。三名被害人发现被盗后均报警,2020年5月13日,蔡某1通过电动车上定位芯片连接的软件,发现被盗电动车位于新洲区上,遂赶至此处,将准备骑车离开的顾某拦住。后民警将顾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查获并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及作案工具扳手一把、螺纹起子一把、钥匙一串,该电动车已发还给蔡某1。同日,顾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系累犯、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多次盗窃、坦白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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