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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疫情之下的刑事危机

来源:YES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唐文聪 陈彦羽  时间:2020-02-22

近日,新冠病毒的肆虐,把中国人民都“关在家中”,搞得诚惶诚恐。传染性极强的它,医学界似乎并没有很好的办法攻克它,现在唯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隔离”,减少人传人的概率以达到控制疫情的发展。感染病毒的人,似乎也“感染”了刑事风险,越来越多的患者被立案侦查。

一、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则来源于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发文《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英林镇新冠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前介入》进入人们视角。案情简介:2020年1月20日,晋江市英林镇嘉排村村民张某某从武汉返回晋江后,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不听,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现张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受影响人数仍在排查中。

法条: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张某某明知自己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具有极大的传染性,仍不予重视,不进行自我隔离工作。其作为一个传染病病原体的载体,肆意出行相当于肆意投放危险物质,放任病毒人传人的可怕后果,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涉嫌犯罪。

二、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广州海珠公安发布,《广州海珠一新冠确诊患者隐瞒病情,拒不配合核查被警方依法立案侦查》,案情简介:余某及其家人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到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其家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但余某在街道及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自己及家人曾出入疫情发生地,以及已被确认为新冠患者的疫情,且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儿子测试体温。目前,其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同时,余某本人也被海珠公安分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法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由此可见,余某在明知自己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前提下,对于防疫人员的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家人的患病情况,隐瞒疫区经历,事后也拒绝透露自己返穗后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使得国家防疫机构难以追查潜在病患,难以追踪疫情,实施隔离措施,更不可能控制疫情,使得该病毒有了肆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危险传播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涉嫌犯罪。

案例简析:上述行为如何构成犯罪?

一、客观行为

案例一是一个积极行为的犯罪,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明知自己感染的情况下,仍积极外出与人接触,增加传染风险,危害了公共安全,涉嫌犯罪。

案例二是一个消极行为的犯罪,法律规定传染病患者有义务配合防疫机构的工作,其不配合的消极行为显然是放任了传染病传播的危险,涉嫌犯罪。

二、主观明知 

案例一与案例二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明显在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感染病毒。

三、主客观相统一

案例一、二新冠感染者的行为主客观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有刑事风险,可立案侦查,追诉其刑事责任。 

刑事风险防范:若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如何避免刑事风险呢?

首先,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第一时间应该去医院进行救治及病毒确认,遵医嘱,戴口罩并减少与人群接触,避免确认期间感染他人。

若明知自己是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例应当自行隔离,不能再肆意外出,增加传染风险,放任危险存在。

其次,对于所有防疫工作,如防疫人员上门排查,所有人员均应当认真配合,如实陈述。例如:对于外出需要测量体温等防疫工作,无论是否身体不适均应当配合。

最后,只要做到不隐瞒病情,身体不适主动“隔离”并尽快就医,积极配合防疫、排查工作,无论您是否感染病毒,都不会有牢狱之灾。

做一个诚实的人,时间会治愈一切,共度时艰。爱自己,爱他人。活着,就有好事发生。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律师,15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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