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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下的亡魂,行为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5-06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审结一宗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旋耕拖拉机在神木市尔林兔镇吧吓采当村“东滩”进行刨地时,该村村民方某从拖拉机右前方走来,张某挥手呼喊示意后,方某向拖拉机右侧躲开,此时张某认为方某已经退到绝对安全位置遂继续向前行进,前进过程中方某被卷入旋耕机中,当场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的死因为多发组织、脏器损伤。经查,张某所驾驶的旋耕拖拉机为该村集体所有,张某为该村集体雇佣的司机。广州刑事律师案发后,该村村集体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3万元,张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旋耕拖拉机进行刨地时,其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在该拖拉机附近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未预见,导致被害人方某被卷入旋耕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神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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