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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征地补偿款,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4-20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审结一宗贪污罪案件。
       2008年1月,被告人向某利用其担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向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谭某1(另案处理)提议冒用孙某1及孙某4山名义领取征地补偿款57,375元谭某1高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向某谭某1高指使该村孙罗湾队长孙某强(另案处理)填写土地补偿款拨付凭证并仿孙某1孙某4签名等以办理相关财务手续,被告人向某持上述凭证办理完成拨款手续后,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至民生银行孙某1高账户内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0,220元取出侵吞,又指使孙某4强将余款17,155元取出,后被孙某4强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200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向某先后利用其担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报账员、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私自决定用虚构的“向家堂”名义办理该村向猫湾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358,301元拨付手续,并全部发放至被告人向某个人银行账户内。随后被告人向某将该款在多个账户内转账,先后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存定期、个人投资等。2018年6月,被告人向某在接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纪工委调查时,否认其领取并侵吞上述土地补偿款。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向某在被清算出领取上述土地补偿款后,借用其女儿向某2所参股的“乡邻人家”餐馆账户资金归还上述征地补偿款。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向某被武汉市江夏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
       另查明,经鉴定:1.向某以“向家堂”名义申报的土地补偿费358,301元,其中资金来源于土地储备中心或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划拨到佛祖岭街道办事处账户的国有资金。上述资金非向某个人应取得的土地补偿费;2.向某个人银行账户中358,301元的土地补偿费孳生的投资收益为77,604.8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向德堂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家征地补偿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上述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德堂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取保候审律师原审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性质及上诉人向德堂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向德堂及其辩护人提出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没收上诉人向德堂贪污款40220元不当,该款项应发还被害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大谭村村级改制工作筹备组,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向德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暂存于本院的退缴赃款人民币十一万七千八百二十四元八角二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向德堂贪污所得人民币四万零二百二十元依法发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大谭村村级改制工作筹备组;向德堂将贪污款用于投资所得收益七万七千六百零四元八角二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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