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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新罪,行为人被数罪并罚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10-14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审结一宗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在开原市,业主李某(系**的妻子)与耿某(本小区保安)因停车位和挪车的问题发生争吵,后赶来的被告人**便找被害人耿某理论,在A区西门,双方发生厮打,**用拳脚将耿某的面部、肋骨打伤。广州缓刑律师2020年6月12日,经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耿某鼻骨双侧骨折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右侧第5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另查,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2019)辽128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止,本案发生在该缓刑考验期内。在该案中**于2019年7月1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广州经济犯罪律师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致被害人两处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法院(2019)辽128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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