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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作弊,行为人被判组织考试作弊罪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7-28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审结一宗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安排被告人冯某携带陈某提供的考试作弊设备到辽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考试科,帮助当日参加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的学员刘某作弊。被告人冯某为刘某佩戴好考试作弊设备后,刘某进入考场。被告人冯某通过刘某身上佩戴好的微型摄像头得到考试题后,广州缓刑律师使用对讲机通过刘某佩戴好的微型耳机将考试题答案告诉刘某。当日13时许,刘某被监考人员发现作弊,监考人员当场从刘某身上搜出考试作弊设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冯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冯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主动缴纳罚金,故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被告人陈某、冯某适合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广州经济犯罪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冯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对讲机一个、信号发射器一个、微型耳机一个、微型显示器一个、信号接收器一个、电池一个、针孔摄像头一个、上衣一件,予以没收。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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