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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受贿十万,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6-29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审结一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2010年1月,高安市龙潭刘家空心砖厂股东付某等人对该砖厂承包经营。同年4月,因砖厂车辆进出要经过龙潭镇龙潭××小组××水泥路,村民希望砖厂能承担部分修路款,但由于承担金额未谈妥双方产生矛盾纠纷,村民就切断了电路致使砖厂无法正常经营。付某等人就找到时任龙潭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刘某明,希望他能出面协调解决,并承诺支付适当的劳务报酬,即每年两万元,五年承包期共十万元,可用砖厂欠条或砖款抵付。江门刑事律师后经被告人刘某明等人协调,砖厂一次性支付了20000余元修路款给横岗村小组,矛盾纠纷得以平息。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某明从砖厂拖运153000块空心砖用于个人建私房,实际应支付40316元未支付,而是用作抵为被告人刘某明协调处理纠纷的劳务费;2013年5月8日,龙潭镇万龙明珠商品房承建商徐某因拖欠砖款向付某出具了一张53700元的欠条,后付某将该张欠条交给被告人刘某明以抵付处理矛盾纠纷的劳务费。后在被告人刘某明的要求下,徐某于2013年11月6日和2014年春节前分别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明现金20000元和30000元。据此,被告人刘某明实际获得协调纠纷劳务费90316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明接到高安市纪检监察委办案人员电话后,在龙潭镇纪委干部的陪同下到高安市纪委监察委接受谈话,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2月29日、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明分两次向高安市纪委监察委共缴交903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广州刑事律师所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刘某明已全部退赃。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明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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