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唐文聪法律团队
专题:经济犯罪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专题
近几年来,电子烟产业高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满足个别人的特殊需求,通过在电子烟弹中添加违禁物质对外销售,并以此牟利。在“依托咪酯”列管后,未列管的”替来他明“即成为了替代品。
唐文聪法律团队之前所写的《销售含“替来他明”的电子烟是否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文章中,认为销售含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烟粉、烟油不能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另外,我国至今未将替来他明列入麻精药品管理,司法实践中,亦很难以毒品犯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即使不能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毒品犯罪来定罪,并不代表行为人在电子烟中添加替来他明并对外销售不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前述规定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对于替来他明,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公告,将替来他明纳入兽用麻醉药品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在实践中,电子烟中添加替来他明后,吸食者长期低剂量吸食后易导致幻觉、意识模糊及神经损伤,高剂量吸食可能导致全身麻醉、呼吸抑制甚至死亡。因此,行为人在电子烟中添加替来他明替代尼古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和实质危害,属于不合格产品,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孙某东组织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在上海租赁的居民住宅内,共同生产、销售含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共计170余万元。经检测鉴定,查扣的烟弹中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均系伪劣产品。其中被告人沈某明知邱某珊等人自制非法添加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烟弹,仍从其处进购并销售,销售金额5.7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邱某珊、沈某等8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生产、销售添加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将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笔者认为,在实际案件中,不能仅以电子烟添加了替来他明成分就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仍应对产品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来进行定性。
唐文聪法律团队 唐文聪法律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广州分所高级合伙人唐文聪律师领衔,聚焦于刑事及商事服务,依托锦天城25个国内分所及5个国外办公室的全球资源平台,扎根广州辐射全国,致力于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商业精英、企业高管等提供“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唐文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2002年获司法职业资格,2004年开始执业,执业期间先后兼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金融证券专业委会员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越秀区第一联合党支部书记、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仲裁员,凭借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的深耕与表现,在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One主办的“2025年度LegalOne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大奖”评选活动中,荣登“2025年度LegalOne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大奖刑事业务律师15强”榜单,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合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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