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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特殊规定校园暴力违反了什么法律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2-20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典型立法如修订后刑法第399条),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

  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

  1.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2.《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3.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但法定刑提高了),5.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广州刑事律师,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

  第二,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第120条第2款),2.实施第140条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两高”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3.实施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第157条第2款),4.为了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第198条第2款),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实施非法剥夺限制人广州市刑事律师身自由,伤害,****或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第241条第4款)。

  6.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罪行的(第294条第3款),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第318条第2款),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伤害等罪行的(第321条第2款),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最高法1998年4月6日《挪用公款罪解释》第7条)。

  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广州刑事律师事务所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我们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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