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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方式和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1-10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广州刑事律师排名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广州刑事资深律师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

  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认识,仍然要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组合而构成,因而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既有先后两行为的共同故意,又有共同的暴力,胁迫行为。

  当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只有部分成员实施了后行行为时,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是否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实行过限的问题,应当查明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有过通谋,如事先有通谋,没有实施后行行为的部分成员,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广州刑事律师电话,如事先没有通谋,因实施后行行为人扩大了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属实行过限,这对未实施后行行为人来说,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另外,未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帮助实施了后行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不能,其理由是:第一,转化型抢劫罪必须由分别实施了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的人才能构成,第二,先行行为已经完成或结束,对未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其不可能成为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原因,不能对先行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只能对参与的后行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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