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在事前共谋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犯罪对象的概念。 1,概念,又称行为对象,犯罪对象,行为客体,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2,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广州哪个刑事律师好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犯罪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行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例如,行为人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等。 (3)犯罪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不是对象,而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 (4)犯罪对象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也不是对象 。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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