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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量刑及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区别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1-11

  现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司以为偷税漏税很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他们都不知道偷税后的处罚是很严重的,提醒各位企业家不要贪图一点小利益而造成犯罪处罚。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广州刑事律师排名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逃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逃税并处罚金。

  针对逃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逃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逃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广州专业刑事律师犯逃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逃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逃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广州刑事资深律师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广州刑事律师电话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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