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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和过失犯罪性质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2-13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犯罪主观方面。

  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过失犯罪的处罚:。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广州哪个刑事律师好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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