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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什么是犯罪行为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1-22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广州刑事案件律师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广州刑事案件知名律师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什么是犯罪行为。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成为危害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也可以说不要离开行为谈犯罪,离开行为就不要谈犯罪,离开了行为谈犯罪,是在谈一种感觉,不能够具体精确区分各种犯罪和未完成形态。

  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

  有体性,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活动与消极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表现,能够改变客观世界,侵害法益。

  有意性,是人的意识,基于人的意识而做出的,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所以,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体的痉挛,抽搐,梦中的动作等,并非行为。

  有害性,是行为必须客观上侵害了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违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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