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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

来源:原创  作者:唐文聪  时间:2022-11-29

在我们的日常中,有些人因出国定居、留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该如何开具、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公安部门未给予开具如何救济,我们有些普通民众并不是很清楚的,恰好年初有位朋友也咨询了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及开具的问题,借此文一并予以解答。

该朋友数年前曾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最后未被追诉,但年初其因移民需要向公安部门申请开具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以其有违法犯罪记录为由予以拒绝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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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查询规定),对个人查询和开具无犯罪记录所涉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结合实践作简单解读。

什么情形属于有犯罪记录?查询规定第二条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从该规定可看出,无论是任何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而属于有罪外,其他情形均不能认定为有罪。

个人是否有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即使个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检察机关曾对其提起公诉,只要法院未作出生效裁判认定有罪,都不属于有犯罪记录。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属于犯罪记录,不能将违法记录等同于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人员如何认定?对于无犯罪记录人员的认定,查询规定列举了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个人涉嫌犯罪被提起了公诉,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通俗点说,就是即使个人涉嫌犯罪尚在审理中,只要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该人都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第二种情形是个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对该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或者起诉后撤回起诉的,该人也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第三种情形是个人涉嫌犯罪,侦查机关最后撤销案件或对该人终止侦查的,该人也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总之,根据查询规定,无论是任何人涉嫌犯罪,只要未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即使是侦查机关未撤销案件,也未对该人终止侦查的,都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公安机关均应依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里有一种特别情形须予以注意,也是现实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如某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取保候审,但后面未被继续追诉,12个月后被解保,但因为其他同案人被追诉,所以案件未被撤销,如果侦查机关对其作了终止侦查决定,那依规定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但如果侦查机关未对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那该人是否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呢?笔者认为,无论侦查机关是否撤销案件或者对该人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在未经审判并确认为有罪前,该人都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申请人有违法记录为由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现实中,个别公安机关会以申请人有违法记录,或者违法记录与犯罪记录必须一并出具为由,拒绝向有违法记录但无犯罪记录的申请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导致出现了许多投诉。

违法记录主要是指公安机关记录、保存的公民涉及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包括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含强制戒毒)、责令社区戒毒(含限期所外戒毒、社区康复)等行政决定,以及公民已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违法信息。

违法记录不同于犯罪记录,不能将两者混同,公安机关不能以申请人具有违法记录而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现实中,个别公安机关往往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同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以违法犯罪记录不再向个人出具为由,而拒绝向个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个理解肯定是错误的,自2019年6月份起,公安部是明确了违法犯罪记录对个人不予出具,但违法犯罪记录不同于犯罪记录,在申请人明确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以“违法犯罪记录”不向个人出具为由,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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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查询无犯罪记录呢?
首先是查询方式,个人可以本人查询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
其次是查询地点,中国人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外国人查询则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如委托他人查询的,则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关于查询管辖问题,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中国人的查询不再限于户籍地,居住地也可以查询,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而不是其他公安部门。对于外国人,必须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才可申请查询,只能向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而不是公安派出所。对于他人代为查询的,只能由委托人也就是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及查询。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指导意见》规定,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再次是查询手续,中国人在户籍地查询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查询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查询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个人委托他人查询的,除了应提交前述规定的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就是个人一年内查询3次以上的,应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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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规定,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由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上明确载明申请人于某年某月,因某罪被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某刑罚的犯罪记录内容,如果个人确无犯罪记录而公安机关又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一定要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以便清楚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的理由及依据。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申请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的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申请人对查询结果不服,该如何救济呢?首先是可以向原受理音准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原受理单位 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并经批准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但如申请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查询规定并未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可撤销确有错误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笔者认为,从该规定的原意看,申请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应该可以向受理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写在最后

 

许多人应该都有申请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经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未曾犯罪的个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拒的情况。如遇到这种情况,个人可依法向受理单位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查,如果仍未能得到处理的,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另外,基于违法犯罪记录不再向个人出具,个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时,不要混淆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与无犯罪记录证明。如个人不熟悉相关查询流程的,亦可依法委托专业人士代为查询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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