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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抢劫案系列分享:他“入户抢劫”了吗?(二)

来源:YES刑事辩护网  作者:陈彦羽  时间:2019-03-19

 

一、案情回顾

 

承前所述,H某自从被警察抓获后就一直坚持、稳定供述,他是基于被害人“招嫖”才跟她上楼进屋。当然,被害人不会承认自己是卖淫的,但是抢劫行为又刚好发生在“屋内”,争议就开始了......

 

二、入户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区别?

 

法律规定,一般抢劫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生,又有多少个十年呢?况且H某还是一个刚成年的学生。

 

三、争议焦点:卖淫与入户抢劫的关系

 

H某一直稳定供述自己是在被害人招嫖的情况下才跟上楼,买的凶器小刀也是自己轻生打算了结自己使用的,并不是为了抢劫才购买的。

 

然而,被害人的口供一直否认自己是卖淫、招嫖的,同时表达是H某一直偷偷尾随她,待她开门时才发现H某跟在后面。但是,这个口供在监控下显得十分软弱无力。

 

从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到,H某是自然尾随被害人,两人脚步声极大,当时灯火通明,入门前被害人还与其讲了一两句话,所以,她并不可能不知道背后有人。

 

看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疑问:被害人是不是卖淫的与本案关系重大吗?当然!

 

一审判决仅通过监控时间“推算”出“H某进入房间后立即持刀胁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其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被害人住所地目的明显”,符合入室抢劫的构成要件,判处H某六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符合“户”的范围。“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绝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2、“入户”目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当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屋所承载的功能性质是卖淫活动场所,并不具备家居生活的功能,此时任何客户均可以自由出入房屋,已打破“入户抢劫”加重惩罚,是因为进入公民住宅实施非法侵害,对公民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更为严重,需要严惩的立法目的。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知道:1、在卖淫场所实施抢劫行为,并不符合入室抢劫的构成要件。2、若不能证明是卖淫场所,在场所内临时起意抢劫也不符合入室抢劫的构成要件。

 

四、如何有效辩护?

 

(一)、有效辩解

 

由于卖淫行为的隐蔽性,本案中争议就在于,并没有确切、唯一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案发当日是否在招嫖,刚好,被害人与H某也并没有发生关系,因此,对于上述案件事实,需要综合证据进行认定。

 

从全案现有的证据我们可以提出几个疑点:

1被害人被抢后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在案发后三天再次在家附近看到H某才呼救,警方当场抓获H某。

2H某犯罪后并没有将作案工具小刀丢弃,而是仍然把小刀放在裤袋,一如平常去网吧上网,还若无其事的回到案发现场。

3H某家境宽裕,并没有经济负担,抢劫也拒绝微信转帐,没有抢走手机,而是拿走一张“取不到钱”的银行卡。

4、被害人自愿向司法机关求情,谅解H某的行为,没有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二)、有效辩点、有效沟通

 

案件到达上诉法院,因无新证据,新事实的出现,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一般这种情况的出现,大家都知道改判的几率并不大,因此,我们积极与法官沟通,希望能够约见法官,交换辩护意见,为当事人利益做最后的努力,幸运的是法官接受了我们约见。

 

见到法官后,她直入主题:“有什么意见说吧。”

 

在无法查明被害人是否卖淫的前提下,我们也不再纠结;从另外一个切入点:H某是户内临时起意抢劫,并未带着非法目的进入,希望能说服法官。

 

听完后,想必这位法官也是兢兢业业,其对案件情况十分熟悉,也表明自己已经关注了“入室抢劫”这一点并详细研究了,询问:“还有什么新的观点吗?”于法,该说的辩护词均已详细阐述;于情,笔者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以及自己了解的案件其他情况,希望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法官。

 

几番交锋后,法官问道:“这个当事人关在哪里?”

 

听到法官愿意亲自再去见一下H某,了解一下案件情况,至少证明这次沟通是有效的。

 

很快,书记员通知笔者去领取判决,当笔者想先打听下结果时,书记员说您来了再说吧,那时候笔者是觉得“凶多吉少”的。

 

五、刑期减半,喜提成果

 

领取判决书时,笔者觉得有点以前宣布成绩单的感觉,有点忐忑,来回踱步之余,书记员出现了,拿到后马上翻开最后一页写道:“撤销。。。H某的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是的,上诉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综合现有全部证据,认为不能排除H某是应邀进入被害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无法证实上诉人H某系抢劫等目的非法进入被害人住所,故其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非法性构成要求。

 

此案,除了成功的辩护,笔者还体会到了法律的温暖。广州抢劫案刑事律师我们并不能保证结果,但是我们竭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尽量还原案件真相,使得罪责刑相适应,一直是我们刑辩律师努力守护的。

 

陈彦羽简介: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民盟成员,YES诉讼团队核心成员,一直以来致力于刑辩领域。执业以来经办多宗刑事案件,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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