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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聪律师:一件被舆论绑架的“三打两建”食品类典型案件。

来源:优辩刑事辩护网  作者:唐文聪律师  时间:2013-06-10
本案是“三打两建”期间的食品类典型案件,因《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人民法院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南都网》、《南方网》、《中国时刻网》、《搜狐》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其中《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进行了多批次跟踪报道,并且是人们经常食用的鱼翅、花胶,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及人们的广泛议论,优辩网唐文聪律师作为第二被告人黄某的辩护律师,依法提供了辩护服务。
 
清远市清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在清远市某水库旁的果园山顶上租赁场地作为花胶加工场,并聘请被告人黄某对该花胶加工场进行日常管理,该加工场主要是对花胶进行浸泡、刮油、晾晒,在加工的过程中非法添另过氧化氢(双氧水),并将加工好的花胶运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某档口销售。2012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花胶加工场查获已加工好的成品花胶1250公斤(价值人民币25500元)。经检验,该花胶产品过氧化氢的含量为4.82mg/kg。被告人谢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唐文聪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黄某,并到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在详细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材料后,唐文聪律师认为黄某仅是将过氧化氢用于花胶的去尘、除菌及消毒,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被告人黄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作为消毒剂违反了国家哪些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所使用的食用级双氧水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据此向法院提出了辩护意见。令唐文聪律师感到吃惊的是,法院最后认定过氧化氢属于非食用物质的依据竟然只是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份回复,并据此作出了有罪判决。由于该案受到舆论高度关注,并且是在三打期间,被告人及家属心有顾虑,判决后均表示不再上诉,因此,该案之后也未提起上诉。但客观地说,一审法院的判决是站不住脚的,其作出有罪认定的依据仅仅是一个疾病预防中心的一份回复,或许在当时情形下,政治因素是法官首要考虑的问题,而已不仅仅是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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